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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勞動法新規(guī):這4種情形,勞動者主動辭職,單位也必須賠償!
發(fā)布時間:2018-5-23 9:43:23  閱讀:1333

作為一名勞動者,不管是出入辦公樓的白領,還是埋頭干活兒的農(nóng)民工朋友,都是需要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權益就會收到法律的保護。

在勞務糾紛中,勞動者往往都是處于一個弱勢地位的。尤其是在涉及到離職方面,勞動者很容易吃虧。雖然字勞動法實行以來,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協(xié)調(diào)穩(wěn)定勞動關系方面起到著重要的作用,但在社會實踐中,很多勞動者法律意識薄弱或者因為時間關系耗不起,即使自己吃虧了也只能選擇閉口不提。


在勞動人才市場中,勞動者的流動是非常大的,那么這其中也會牽扯到辭職和被辭職的問題。辭職就會牽扯到工資的發(fā)放,社保的轉(zhuǎn)移等問題,在一些中小企業(yè)中,勞動者辭職后,往往會出現(xiàn)壓迫勞動者的行為,其實在勞動法中,有這4種情況,就算是勞動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不光不能克扣工資,還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

1、用人單位采用欺騙、威脅等方式促使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則,也應該建立在勞動者充分了解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和公司具體情況之上,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等問題脅迫勞動者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以此提出辭職并獲得賠償。


2、用人單位以各種不正當理由壓榨員工勞動力

上班期間遲到罰錢、抽煙罰錢、聊天也罰錢,以各種理由克扣勞動者工資的,實際上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者可以提出離職并要求補償。

3、用人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工資、加班費、獎金的。

用人單位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勞動者也需要工資來支撐生活,為了防止人員的流失,單位就會采取延遲發(fā)放工資和獎金、甚至延長上班時間卻不給加班費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并要求單位進行補償。


4、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主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生效后,就應該為勞動者購買五險,如果在入職后,單位一直延遲或者明確表明不給員工購買五險,勞動者是可以要求其補繳,提出辭職也同樣可以獲得補償金。

在實際生活中,有很多勞動者因為時間或者其它的一些客觀原因,導致即使自己吃虧了,也不愿意提出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實,法律是最有力的的維權武器。